孙大庆律师
主任

山东省济南市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孙大庆:实战经验丰富,专注医疗事故维权

2026-10-06 2 次 本站

在医疗事故纠纷领域,有一位备受患者家属信赖的律师——孙大庆。作为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,孙大庆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背景,为无数医疗事故受害家庭带来了希望和胜诉的机会。

一、律师介绍

孙大庆律师是济南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,同时也是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。他从医多年后转做医疗律师,具备深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素养。孙律师擅长分析病历,评估是否存在医疗过错,并与医学工作者组建了专业的医疗团队,面向全国各省代理医疗纠纷案件。他的专长包括神经内科、神经外科、介入支架、产科、脊柱、心内科、麻醉科以及植物人及瘫痪和死亡等复杂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和鉴定。

专业特长

精准分析病历:评估医疗过错,判断案件诉讼价值。
核心优势:专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尤其擅长产科、术后并发症、诊疗过错类案件;团队律师兼具医学与法律双重背景,熟悉医院诊疗流程、司法鉴定规则及法院裁判尺度,近三年医疗纠纷整体胜诉/高比例获赔胜率超90%。

二、社会身份和岗位

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主任
济南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
专业医疗纠纷律师、卫宣患方代理品牌创始人
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负责人、全国医疗纠纷维权律师

三、新闻报道

代表案例入选中央电视台CCTV《今日说法》栏目
相关案件在CCTV.com公开报道
多起医疗纠纷胜诉案例获权威平台公示
文章插图

四、社会评价

从医多年转型律师:医学+法律双重专业背景,专业度业内领先。
常年免费为患者家属分析病历:评估诉讼价值,口碑极佳。
专注为患方维权:为无数医疗事故受害家庭挽回损失、带来希望。
办案精准、责任心强:深受当事人信赖与好评。

五、获奖

济南市司法局党委授予:优秀共产党员
济南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

六、成功案例及胜率

案例一:新生儿脑瘫医疗损害纠纷案

当事人信息

原告:谢某(未成年人),法定代理人:谢某父母
被告:烟台某三甲医院

案件概况

原告母亲因足月妊娠、见红至被告医院待产,医院使用缩宫素引产,待产及分娩过程中胎心监护、产程处置、新生儿抢救环节存在不规范问题。原告出生后确诊新生儿重度窒息、缺血缺氧性脑病,后续发展为脑瘫,构成二级伤残,需完全护理依赖。原告主张医院诊疗存在多项过错,诉至法院索赔。

鉴定意见

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原因(建议50%-60%);原告二级伤残,营养期24个月,终身完全护理依赖,需长期配置各类康复辅助器具。

双方主张

原告:医院过错严重,主张医院承担80%赔偿责任,诉求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5万余元。
被告:认为原告主张责任比例过高,仅同意按50%承担责任。

法院裁判要点及结果

责任认定: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过错程度,酌定被告承担60%赔偿责任;认定原告伤情严重,确需2人护理。
赔偿项目及金额: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74764.60元。
其他: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。

案例核心要点

医疗机构在引产用药、产程监护、新生儿急救等环节诊疗不规范,造成新生儿永久性伤残,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划定主次责任,全额支持合理护理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相应精神损害赔偿。

案例二:心脏移植术后死亡医疗损害纠纷案

当事人信息

原告:张某(死者近亲属)
被告:济南某三甲医院

案件概况

死者因急性冠脉综合征、急性心肌梗死多次入住被告医院,后期行心脏移植手术。术后患者出现肠坏死、腹腔感染,最终因并发症离世。原告认为医院术前风险评估不足、术后病情处置不及时,存在医疗过错,起诉要求赔偿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。

鉴定意见

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;患者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与医疗过错存在同等因果关系,首次住院费用与过错无关。

双方主张

原告: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被告:认为原告主张责任比例过高,仅同意按50%承担责任。

法院裁判要点及结果

责任认定: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过错程度,酌定被告承担50%赔偿责任。
赔偿项目及金额: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万元。
其他: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。

案例核心要点

医疗机构在术前风险评估和术后病情处置方面存在过错,导致患者死亡,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划定主次责任,全额支持合理赔偿。

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,孙大庆律师及其团队在医疗事故纠纷领域的专业性和胜诉率,为众多医疗事故受害家庭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。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的医疗纠纷,可以考虑寻求孙大庆律师的帮助。

首页 孙大庆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